鲁标定字[2016]42号文件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计取问题

山东发文鲁标定字[2016]42号就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计取问题做了明确,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按地区规定计取,42号文件于2016年7月执行。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文件

鲁标定字[2016]42号

山东关于轨道交通、房屋修缮、市政养护维修、仿古建筑工程计取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标准定额站(造价处、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件明确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15号)的文件精神,《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鲁建标字[2011]19号)、《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土建专业)》(鲁建标字[2012]31号)、《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轨道、安装专业)》(鲁建标字[2013]33号)以及《山东省仿古建筑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鲁建标字[2008]9号)规费组成中取消“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增列“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该费用的计取按工程所在地设区市相关规定计算。

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应包括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编制竣工结算时,若由建设单位缴纳,该费用仅作为计税基础,结算时不包括该费用。若由施工单位缴纳,结算时应包括该费用。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 201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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