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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住建局发文宿建发2011-182号"关于调整宿迁市建设工程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标准的通知",从3月20日起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计取标准调整为0.118%。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宿建发[2011]182号
关于调整宿迁市建设工程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修订<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11〕190号、苏财综〔2011〕31号)和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标准的通知》(苏建价函〔2011〕27号)规定,我市建设工程计价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按下列原则计取:
一、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计取标准调整为0.118%,计取基数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之和;此项费用为规费,属不可竞争费,在工程造价中单独列项。
二、本通知自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日起执行。
请各有关单位在工程计价活动中及时调整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计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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