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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发文扬建定额(2005)43号"关于我市轻型井点降水定额套用的补充规定",同一工程同时配置一套以上轻型井点降水,其它各套井点的使用人工乘0.5系数。
扬州市建设工程定额站文件
扬建定额(2005)43号
扬州关于我市轻型井点降水定额套用的补充规定
各县(市)建设局(建工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目前我市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市轻型井点降水的定额套用作如下补充规定:
1、定额执行各专业的2004年《江苏省计价表》相应子目。
2、井点降水50根为一套,井管在25根内按0.5套计算使用,25根以上的按1套计算,井点使用定额单位为套天,一天按24小时计算。
3、同一工程在同一时期配置一套以上井点降水设备时,其它各套井点的使用套天人工乘以0.5系数。
4、在单项工程中所用的井管总根数少于25根的,其安装、拆除井管根数按实计算,使用套天按一套天的80%计算使用套天。
5、当工作箱内的水不能自流排水的,加配套潜水泵排水,其套天台班费为78.51元,耗电量75度。
6、本补充规定执行时间为二00六年一月一日,二00六年一月一日以后签订合同的工程按本规定执行,二00六年一月一日以前签订合同的工程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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