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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发文闽建筑2016-13号"关于做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取消后编制造价成果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造价员取消后投标造价成果文件不需要盖造价师章。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闽建筑[2016]13号
福建关于做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取消后编制造价成果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相关职业资格决定的通知》(建办人〔2016〕7号),为做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资格取消后的相关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通知的规定与实施前省厅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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