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造价(2017)10号文件广西营改增后价格信息发布除税价计算调整

广西发文桂造价(2017)10号:关于营改增后价格信息发布除税价计算调整的通知,对营改增后广西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中的除税价相关计算规则调整了。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

桂造价(2017)10号

关于营改增后价格信息发布除税价计算调整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通知要求,现对《关于营改增后价格信息发布工作调整的通知》(桂造价〔2016〕7号文)(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作如下调整:

一、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铝合金窗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若未分开核算的税率从高计算。同时,取消通知附件1中第三、3条规定。

二、2017年7月1日起,国家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了13%的增值税税率,改按11%计算。

  • 1.通知附件1中第一(二)3条有关初级农产品除税价格计算公式修改为:除税价格=购买价×(1-11%)。
  • 2.通知附件2中增值税税率(征收率)表内容作相应修改,即:第“二、三”栏税率修改为“11%”,第三栏“购买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改为“购买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初级农产品”,删除表中附注内容。
  •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 2017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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