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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发文黑建建[2005]30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备案文件管理保证完整和查阅。
黑龙江省建设厅文件
黑建建[2005]30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建委(建设局)、省农垦总局建设局、省森工总局基建局,各市(地)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
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备案文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文件的完整和查阅,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文件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文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文件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文件的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文件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文件(以下简称备案文件)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重要材料和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中在招投标监管部门进行备案的文件、资料等。
第四条 各级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做好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文件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备案文件资料应符合附件-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文件主要内容》规定要求。
第六条 备案文件材料应当齐全完整,真实反映招标投标活动的内容及过程,便于利用和保管。
第七条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的备案文件应当分别组卷。
第八条 备案文件的保管人员,应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对接收的备案文件应当及时登记,立卷、集中进行管理,维护招标投标备案文件的完整、准确与安全。
第九条 招投标监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期限保管备案文件,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备案文件保管期限为自文件备案之日起叁年,其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备案文件保管期限为自文件备案之日起两年。
第十条 招投标监管部门保管的备案文件期满后,由备案文件管理人员核定,经管理单位领导批准后,予以销毁。销毁的招标投标备案文件必须登记造册。
第十一条备案文件管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前,应当按规定移交招标投标备案文件资料,不得擅自处理或带走。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倒卖、涂改、伪造招标投标备案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招标投标备案文件属于企业机密,各地应建立健全查阅制度。凡查阅招标投标备案文件的,必须经备案文件管理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各项保密规定和纪律,查阅招投标备案文件,管理人员必须在场,招标投标备案文件不得外借。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文件资料主要内容
一、招标登记备案资料
二、投标人资格采用预审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备案资料
三、招标文件备案资料
四、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资料
(一)《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二)中标通知书;
(三)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
五、招投标过程中其他应存档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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