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建造[2007]16号文件吉林清单定额计价和施工用水用电及施工配合费

吉林发文吉建造[2007]16号:关于建设工程计价有关规定的通知,本次16号文件涉及吉林清单定额计价和施工用水用电及施工配合费、安全文明施工费。

吉林省建设厅文件

吉建造[2007]16号

关于建设工程计价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及现行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省在建设工程计价中遇到的各类实际问题,现就全省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

  • 1、由于工程量清单漏项、现场签证或设计变更而增减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应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按实计算。
  • 2、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有误、现场签证或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工程结算时工程量按实调整。
  • 3、关于工程量增减、项目增减或综合单价的确定及索赔等问题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有关规定执行。
  • 4、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时应考虑价格上涨等风险系数,风险系数范围和幅度应在合同中约定,竣工结算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幅度和范围进行调整。

二、实行定额计价的工程

  • 1、按定额计价方式结算的工程,其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价格(机械台班、周转材料租赁价格除外)执行。
  • 2、劳务分包工程按《吉林省建筑劳务分包工程计价管理暂行办法》(吉建造[2007]8号)的规定执行。
  • 3、采用新材料、新工艺及节能材料、定额中没有的项目,由承发包双方编制一次性补充估价表,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列入工程结算。
  • 4、发包方供应的材料(包工包料工程),工程结算时应按定额基价参与取费,由承包方保管的材料应计取材料价格1.7%的保管费。

三、房屋建筑工程由发包方负责交纳施工用水、用电费用时,按水、电表的实际计量数,在工程财务结算时扣回,没有水、电表的工程,按建筑面积计算:

  • 使用商品混凝土的, 水的消耗量为0.35立方米/平方米,
  • 电的消耗量为7.70千瓦小时/平方米;
  • 未使用商品混凝土的,水的消耗量为0.70立方米/平方米,
  • 电的消耗量为8.70千瓦小时/平方米。

四、由发包方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与土建工程交叉作业时,发包方应向土建总承包方支付专业工程造价2%的施工配合费(施工配合费指土建、分包工程由不同单位施工时,土建施工单位为分包工程施工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分包工程施工水电费、临时设施费、脚手架费、垂直运输费、场地清理费以及属于土建工程实体的费用)。对列入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由发包方指定分包的专业工程,发包方应向总承包方支付专业工程造价2%的总包管理费。虽未列入总承包合同,但发包方要求总承包单位进行协调施工质量、现场进度、负责竣工资料整理、存档备案等工作的,发包方也应向总承包方支付分包工程造价2%的总包管理费。

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不得作为投标竞价的费用,应按吉林省建设厅吉建办[2006]16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工程造价中的规费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不得作为投标竞价的费用,并于开工前向施工单位支付。规费中的养老保险费应按《吉林省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证书》核定的费率标准执行。

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签定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标准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八、注册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并对签字盖章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吉林省建设厅
  •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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