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以藏建法[2008]139号文件下发,制定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旨在规范招投标投诉处理。

西藏自治区建设厅文件

藏建法[2008]139号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市建设局,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维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现将《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西藏自治区建设厅
  • 二○○八年十月九日

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投标投诉处理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11号令)、《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针对我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以及相应的行政监督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及其它不公正行为进行的投诉及处理活动。

第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招投标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投诉人),可以自己或者委托他人采用正式文件、信函、传真、电话、来访或其他方式进行投诉。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第六条 鼓励和提倡投诉人用正式文件、传真、信函(含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进行投诉,接受机关应当及时拆封、装订和登记,并注意资料的保护。

第七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八条 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投诉人应当对所投诉的内容负责

第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在五个工作日内指定承办人,填写《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登记表》(附件二),并根据初步审查的结果提出处理建议,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 (一)受理,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处理,或者依法转入行政处罚程序;
  •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 (三)不受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 (一)投诉的内容明显不实的;
  • (二)未提供有效线索、证据,难以查证的;
  • (三)超过投诉时效的;
  • (四)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 (五)投诉事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 (六)投诉事项已由其他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
  • (七)投诉的事项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则应当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有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并做好询问笔录(附件一),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第十四条 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循回避原则,并严格遵守下列保密制度:

  • (一)妥善保管和使用投诉材料,不得擅自摘抄、复印、借阅、扣押、销毁;
  • (二)严禁将投诉情况透露给被投诉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有可能对投诉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单位或者个人;
  • (三)严禁泄露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情况;
  • (四)调查情况时,承办人不得出示投诉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投诉人的身份。

第十五条 投诉的违法、违规行为事实清楚,情节轻微,经指出后当事人能够及时纠正,不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处理。

第十六条 投诉的违法、违规行为比较严重,已经或者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投诉,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一般程序”处理。

第十七条 投诉的违法、违规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法转入行政处罚程序。

第十八条 投诉的处理程序

简易程序:

  • 1、确认事实,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程序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 2、承办人填写《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结案审批表》(格式见附件三),将处理的过程和结果予以记录,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 3、承办人将调查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表格、文书、资料等整理归档。

第十九条 一般程序:

  • 1、承办人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 2、调查结束后,承办人提交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1)投诉的主要内容;
  • (2)调查的基本过程;
  • (3)调查获取的各种证据附件;
  • (4)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
  • (5)《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审批表》(格式见附件三)。
  • 3、承办人将《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调查报告》报部门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 4、投诉处理完毕后,承办人填写《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结案。
  • 5、署名的投诉并且留有有效联系方式的,承办人应当在结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
  • 6、承办人将调查、处理过程形成的有关表格、文书、图件、照片、资料等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第二十条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属于由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的投诉,可以转交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也可以会同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应由其处理的投诉不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的,应当责成其处理,或者依法直接处理;发现处理不正确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 上级交办的投诉处理完毕后,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举报投诉笔录》、《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调查报告》、《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若有)等上报交办的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终止投诉处理。但对于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继续查处。

第二十四条 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可能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下达行政监督意见书,通知招标人暂停招标事宜。

第二十五条 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情况比较复杂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登记、统计,并且每半年将投诉处理情况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一次(统计表格式见附件四)。

第二十七条 投诉人的人身权、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投诉人的投诉应当实事求是,对于借投诉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者以投诉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正常工作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负责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不得徇私舞弊,若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 1、询问笔录 (略)
  • 2、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登记表 (略)
  • 3、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审批表 (略)
  • 4、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结案审批表 (略)
  • 5、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统计表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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