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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程造价中检验试验费调整通知于2007年4月以合造价字[2007]002号文件印发,该002号文明确了在工程结算时应扣除定额中已含的检验试验费标准。
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
合造价字[2007]002号
关于工程造价中检验试验费的调整通知
合肥地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建管[2006]385号)和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合建质安[2007]82号)文件精神及省、市费用定额相关规,凡由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并支付相关费用的,在工程结算时应扣除定额中已含的检验试验费。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一、以定额为工程计价依据的:
二、以工程量清单为工程计价依据的: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检验试验费包含在材料费内,其费率为工程材料费的0.20。
特此通知
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本文可概况为一句话:合肥工程造价中检验试验费扣除调整系数,其来源于网络,了解更多合造价字[2007]002号文件信息请关注相关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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