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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价协工程造价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聘任管理办法于2019年3月在中价协[2019]16号文件发布,本版工程造价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聘任管理办法共计20条内容。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聘任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称为“调解中心”)调解员的管理,规范调解员的调解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调解中心具体负责调解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调解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六)年龄原则上在70岁以下,但健康状况良好、调解经验丰富,或者为调解中心工作急需的特殊专业人士,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四条 调解员应具备以下专业条件: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聘为调解员:
第六条 申请成为调解员的申请人,应当向调解中心提交书面申请。
第七条 调解中心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通过的申请人将作为拟任调解员参加准入培训。拟任调解员应完成不少于40学时的调解训练课程。拟任调解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调解中心批准后,可免于培训:
第八条 调解中心对拟任调解员进行考核, 通过考核的调解员,调解中心将颁发调解员聘书,并将其列入调解员名册。
第九条 调解员的任期为四年,自聘书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员应当主动拒绝当事人的选定或调解中心的指定:
第十一条 调解员在调解程序开始前应保证各方当事人知晓并同意以下内容:
第十二条 调解员应尽职、尽责、勤勉工作,保持调解员的独立性、中立性和公正性。
第十三条 调解员应对调解案件及在调解过程中获取的全部信息保守秘密,但法律规定应当披露或各方当事人同意披露的情形除外。
第十四条 调解员不得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行调解。当事人不接受调解员提出的调解方案时,调解员不得胁迫或强制当事人接受调解方案。
第十五条 调解员应审查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如调解协议存在欺诈、损害国家或公共利益、或损害善意第三人利益情形的,调解员应终止调解并报告调解中心。
第十六条 调解员结束调解工作后,应向调解中心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调解员每年应至少完成16个学时的继续教育学习。调解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情况,纳入调解员的考察内容。
第十八条 调解员聘任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中心有权将其解聘: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调解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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