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市建价字[2018]29号文件盐城环境保护税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计取

涉及盐城环境保护税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计取的盐市建价字[2018]29号文件于12月印发,该盐市建价字[2018]29号文明确了环境保护税暂按0.1%标准计取。

盐城市工程造价管理处文件

盐市建价字[2018]29号

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18年11月22日省住建厅印发了《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2018〕第24号),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执行该文件补充通知如下:

一、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中增列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

  • 1、调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包括基本费、标化工地增加费和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三部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基本费和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合并按《盐城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核定管理实施细则》[盐建建筑(2018)23号]文件实行现场考核。
  • 2、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执行时间为2018年6月27日。在此之前已完成的工作量不计列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编制工程概预算、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应足额计取,工程结算时按《盐城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核定单》核定费率计列。

二、“工程排污费”调整为“环境保护税”

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时,环境保护税暂按0.1%标准计取。在工程结算时,按税务部门规定的缴纳标准,按实计取列入工程造价。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与盐城市工程造价管理处联系,联系电话:88117755。

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2018)第24号]

  • 盐城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 201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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