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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造价师继续教育和造价员证书事项通知文件川建造价发[2018]975号于11月印发,明确了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相关事项和造价员资格证书效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川建造价发[2018]975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人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人员管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有关要求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有关事项的复函》(建标造函〔2018〕188号)的明确事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应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等规定的继续教育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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