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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投标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和扣分标准以建市[2014]131号文件下发,该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投标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和扣分标准旨在规范招投标.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文件
建市[2014]131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投标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和扣分标准》的通知
各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办、中心)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我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投标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和扣分标准》(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建筑施工企业投标不良行为的记录与披露活动进行统一监督和管理,具体工作由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标办)组织实施。
二、建筑施工企业因不良行为被记录的,各地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应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并通过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披露。不良行为原则上在平台内网披露,被行政处罚的严重不良行为在平台外网披露。
三、建筑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分值是企业信用评定的重要内容,企业的信用评定结果作为市场准入、预选承包商的重要依据,并应用到招标投标活动中。
四、建立不良行为信息报送制度。各地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应对企业不良行为信息进行月度汇总,填写《建筑施工企业投标不良行为信息报表》(见附件2),于每月20日前报省招标办。对未按要求报送不良行为信息的地区,省招标办将不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及相关专家开展重点抽查。
请各地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确定一名负责信息报送的人员,将姓名、部门、职务、电话、邮箱等于7月10日前报至省招标办。标准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向省招标办反馈。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14年7月2日
为规范本省招标投标活动,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专家编制了《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投标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和扣分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本省范围内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招标投标活动及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综合评定、发布和使用,以及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建设管理等活动。
不良行为的记录与披露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便捷高效和惩罚与教育并重的原则。不良行为记录采用计分制,为企业层面不良行为信用分。
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县(市)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和监管需要,在省统一采集标准、统一评定标准基础上予以细化或补充。
本标准行为代码采用ZB-X-自然序号表示,其中ZB表示建筑施工企业投标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和扣分标准;X表示不同招标投标活动主体,本标准中2表示建筑施工企业;自然序号表示建筑施工企业投标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和扣分标准条款的顺序号,01为第一条。
本标准作为地方标准形式发布,因现有规定条件限制和行业的特殊性等因素,难免会有疏漏和不足之处,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专业人员提出宝贵意见,以便在修订时补充和完善。
此前下发的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投标不良行为认定的相关文件或标准与本标准有冲突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授权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解释。
行为类别 | 行为代码 | 关键词 | 认定标准 | 扣分标准 | |
ZB-2投标人 | ZB-2-01 | 串通投标 | 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生串通投标的;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 扣10分 | |
ZB-2-02 | 出让(租)资格、资质 |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的 | 扣8分 | ||
ZB-2-03 | 借用资格、资质 | 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以他人名义投标的 | 扣8分 | ||
ZB-2-04 | 干扰投标 | 报名并缴纳投标保证金后,未书面告知招标人不参加投标的 | 扣2分 | ||
ZB-2-05 | 通过非正常渠道(未报名或者未下载招标文件)获取招标文件参与投标的 | 扣2分 | |||
ZB-2-06 | 以奇高奇低的投标报价影响、干扰正常评审的 | 扣2分 | |||
ZB-2-07 | 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以及其他行为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 扣5分 | |||
ZB-2-08 | 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以及其他行为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的(含获取中标资格的) | 扣10分 | |||
ZB-2-09 | 电子招投标项目投标人恶意递交投标文件干扰电子招投标系统正常运行的 | 扣2分 | |||
ZB-2-10 | 恶意投标 | 投标报价为恶意报价,被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 | 扣5分 | ||
ZB-2-11 | 放弃中标 | 中标通知书尚未发出,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间前,放弃预中标资格的 | 扣5分 | ||
ZB-2-12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放弃中标资格的 | 扣8分 | |||
ZB-2-13 | 投标造假 | 投标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 资格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被发现的 | 扣2分 | |
ZB-2-14 | 评审过程中被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 扣5分 | |||
ZB-2-15 | 中标公示期内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前,被发现提供的项目经理建造师证书或无在建工程证明存在弄虚作假的 | 扣5分 | |||
ZB-2-16 | 中标公示期内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前,被发现提供的单位相关证书存在弄虚作假的 | 扣5分 | |||
ZB-2-17 | 中标公示期内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前,被发现提供虚假业绩,影响评标的 | 扣5分 | |||
ZB-2-18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被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经招投标监管机构认定,影响中标结果的 | 扣10分 | |||
ZB-2-19 | 评审后,被发现存在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 扣5分 | |||
ZB-2-20 | 恶意投诉 |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 扣10分 | ||
ZB-2-21 | 不履约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被取消中标资格的 | 扣5分 | ||
ZB-2-22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中标人不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但未被取消中标资格的 | 扣6分 | |||
ZB-2-23 | 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未经有关部门备案的 | 扣3分 | |||
ZB-2-24 | 项目管理班子关键岗位人员未按照已中标的投标文件或合同载明的人员到岗的 | 扣3分 | |||
ZB-2-25 | 项目经理长期不到岗的 | 扣10分 | |||
ZB-2-26 | 转包 |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 | 扣5分 | ||
ZB-2-27 | 违法分包 | 违法分包的 | 扣10分 | ||
ZB-2-28 | 无资质 | 未取得相应资质承揽工程的 | 扣分 | ||
ZB-2-29 | 超资质 |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 扣5分 | ||
ZB-2-30 | 约谈 | 无正当理由不派指定人员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约谈的 | 扣2分 | ||
ZB-2-31 | 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约谈的 | 扣5分 | |||
ZB-2-32 | 不接受监管 | 阻挠、拒绝接受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 | 扣7分 | ||
ZB-2-33 | 其他 | 违反相关规定,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其他不良行为 | 扣3分 |
施工企业(投标人) | |||
招标人 | |||
工程名称 | |||
工程地址 | |||
不良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发生时间 | 年 月 日 | |
不良行为描述 | |||
处理(处罚)决定 | |||
处理(处罚)机构 | |||
处理(处罚)日期 | |||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填报单位: | 填报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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