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的通知于2014年下发,旨在为了加强青岛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及争议调解工作。
青岛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站文件
青岛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各相关专业人员:
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及争议调解工作,合理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52号)和国家、省、市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市政养护维修、仿古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计价依据解释及争议调解工作。
二、青岛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和争议调解工作,各区、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和争议调解工作。
三、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指用来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标准,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则、实施细则;
(四)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价格;
(五)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四、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是指对国家、省、市发布的有关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进行答疑与补充说明。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争议调解是指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执行国家、省、市发布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时,发生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本身解释以外的分歧或矛盾而进行的协调解释工作。
五、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的咨询人员、争议调解的参与人员应为相关专业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管理计价物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注册单位执业。
六、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相关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均可向造价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和争议调解。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计价依据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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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价依据解释采取电话、来访、重点建设项目现场咨询三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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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造价站电话或来访咨询定期集中解释时间和电话以“青岛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标准造价管理平台”公开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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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电话咨询,咨询人员应如实告知所在单位、所咨询的工程名称及本人执业资格证书编号,计价解释人员非特殊情况下应即时口头答复,并填写《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咨询记录单》(详见附件4);若不能即时答复,应记录咨询人员联系方式并告知答复方式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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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人员拒绝如实告知所在单位、所咨询的工程名称及本人执业资格证书编号的,计价解释人员可拒绝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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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承包双方对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争议的问题,电话咨询不予答复,应执行来访咨询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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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来访咨询,咨询人员应出示本人执业资格证书,并提交《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申请表》(详见附件1)及其相关工程资料。计价解释人员应按《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咨询记录单》(详见附件4)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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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承包双方对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争议的问题,各方当事人应在规定时间全部到场,受委托对该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同时参加。计价依据本身解释以外的争议处理,执行争议调解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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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来访咨询的问题,计价解释人员非特殊情况下应现场口头解释答复;不能现场解释答复的,应向咨询人员说明情况并告知原因和答复时间。需要书面答复的,应在提供资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答复(特殊或疑难问题以及需请示上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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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点建设项目,根据发承包人的申请,计价解释人员可到施工现场就发承包双方所咨询的计价依据问题现场集中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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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承包人申请重点项目现场咨询时,需填写《重点项目计价依据现场咨询申请表》(详见附件2)。造价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事项内容与发承包人沟通后,根据需要安排相关专业计价解释人员(组)到现场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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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于特殊或疑难问题,计价解释人员应到施工现场了解相关情况后作出答复。若需请示上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应及时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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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国家、省、市发布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有关执行文件上已说明清楚的,或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本身解释的问题,计价解释人员可以不予解释。
(二)计价依据争议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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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争议调解时,发承包双方均应在定期集中解释时间同时到场,受委托对该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同时参加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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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争议调解应提供下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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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争议调解申请单》(详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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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与招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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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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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经审定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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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工程变更、设计变更、索赔与现场签证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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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与计价依据争议调解有关的其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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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提供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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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争议调解时,造价管理部门可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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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工程所在地在本行政区域以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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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未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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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已调解,且争议调解的申请人未再提出新的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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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上级造价管理部门已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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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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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已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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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争议调解的各方参与人员有未持有执业资格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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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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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造价管理部门受理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争议调解申请后,争议调解人员应在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查看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核实有关情况后及时提出意见。对较复杂的问题,可成立专家组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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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争议调解人员应详细填写《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争议调解记录单》(详见附件5),并将争议调解有关资料登记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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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解,发承包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调解结束。发承包双方可就达成的一致意见签订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的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当发承包双方中任一方对补充协议有异议时,按合同“争议解决”约定处理。经调解,发承包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根据合同约定提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计价解释人员、争议调解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建设开发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对于经咨询后已明确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或已出具的书面解释,仍拒不执行的,将定期通报并按照《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考核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考核管理。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青岛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申请表
2.青岛市重点项目计价依据现场咨询申请表
3.青岛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争议调解申请单
4.青岛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咨询记录单
5.青岛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争议调解记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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