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师之家 | 专业的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站
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0年12月20号发文宿建〔2010〕329号发布宿州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对宿州市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报送备查等做了详细规定。
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宿建[2010]329号
关于印发宿州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现将《宿州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日
宿州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省、市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第三条 下列工程招标前应进行招标控制价备查。
第四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备案审查工作。
第五条 采用清单计价规范进行招标投标的建筑工程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
第七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时,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第八条 报送的招标控制价应提供下列材料:
第九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自收齐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报送的材料进行检查,将检查意见记入《宿州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表》(见附件),分别发送招标人和招标投标监督机构。
第十条 招标人办理招标备案时,应将经已备查的招标控制价与招标文件一并公布。
第十一条 投标人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收到招标控制价10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投诉申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会同招投标监督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招标控制价确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并将修改结果对所有投标人公布。
第十二条 因招标答疑等原因调整招标控制价的,招标人应将调整后的招标控制价对所有投标人公布并将相关资料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可概况为一句话:宿州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其来源于网络,了解更多宿建[2010]329号文件信息请关注相关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