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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建设局发文徐建发〔2004〕9号"关于使用预拌砼的工程结算办法的实施意见",对商用预拌商品混凝土工程计价和结算做了规范包括泵送费泵管费人工费。
徐州市建设局文件
徐建发[2004]9号
徐州关于使用预拌砼的工程结算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建设厅苏建函定(2002)80号文《关于印发《使用预拌砼的扣款办法》的通知》和徐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局、建设局、交通局联合发布的徐经贸资源(2003)521号文《关于限期禁止在市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针对我市实际,现对使用预拌混凝土工程计价和结算办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强制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时间按徐经贸资源(2003)521号文执行。已开工工程应分段结算。自使用之日起使用的预拌混凝土工作量按实际发生并经监理签字确认的量执行本办法。
二、使用预拌混凝土的价款结算办法按合同及招标文件有关约定办理。无合同及有关约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充合同条款,无法协商一致的可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三、使用预拌砼的扣款办法按苏建函定(2002)80号文执行。
四、我市预拌混凝土单价由预算指导价、泵送增加费、泵车进(退)场费组成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序号 | 泵送高度 | 泵送费 | 布拆管及清洗人工费 | 泵管摊销费 |
1 | 0-20m | 12 | 0.15 | 0.25 |
2 | 0-50m | 14.5 | ||
3 | 0-100m | 18.20 | ||
4 | 0-150m | 25.70 | ||
5 | 0-200m | 34 |
五、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原执行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此文有抵触的,以此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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