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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造价处发文通建价[2018]2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一般计税方法调整增值税税率后工程结算办法的通知",以5月1日为分界分别执行11%和10%税率。
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文件
通建价[2018]20号
南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一般计税方法)调整增值税税率后工程结算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的规定,我市建设工程办理工程结算计价时,有关增值税计价按如下办法执行:
1、建设工程(一般计税方法)执行固定价格合同或可调价格合同,如合同约定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不予调整价款的,其工程结算中的税金税率是否调整执行其合同约定。
2、建设工程(一般计税方法)执行固定价格合同或可调价格合同,如合同约定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应予以调整价款的,其工程结算中的税金税率调整办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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