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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造价站发文扬建价2011-22号"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税金费率的通知",规定市区、县城镇、其他地方的税率分别调整为3.477%、3.413%、3.284%。
扬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
扬建价[2011]22号
扬州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税金费率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转发〈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11〕14号)的规定要求,现将我市建设工程计价税金费率调整如下:
序号 | 区域 | 调整前 | 调整后 |
1 | 市区 | 3.445% | 3.477% |
2 | 县城、镇 | 3.381% | 3.413% |
3 | 不在市区、县城和镇的 | 3.252% | 3.284% |
以上税金调整时间按苏地税发〔2011〕14号文件执行,即自2011年2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抄送:省造价管理总站,市城乡建设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招标投标办公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建筑安装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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