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设工程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

广西发文: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管理办法共18条旨在规范异地评标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自治区政管办,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和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远程异地评标工作,实现评标专家和交易中心的资源共享,我厅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印送给你们征求意见。请各单位于2018年8月10日下午下班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至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逾期不反馈意见视为无意见。

联系电话:0771-2260298,传真:0771-2260138;邮箱:gxzjtjgc@163.com。

  •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18年7月25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和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项目”)远程异地评标工作,实现评标专家和交易中心的资源共享,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2〕6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远程异地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投标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 (一)本地区评标专家资源不足,该专业评标专家人数与应抽取人数比例小于3∶1的;
  • (二)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需要远程异地评标的;
  • (三)招标人自行申请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
  • 隔夜评标项目原则上不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方式评标。

第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制订完善关于远程异地评标的制度,加强对远程异地评标过程的监督管理和配合服务。

第五条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自治区远程异地评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自治区远程评标系统”)的开发、运行和维护,制定和发布远程异地评标数据交换标准,为远程异地评标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

第六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加强投入,为满足远程异地评标活动提供所需的软硬件设备和工作条件,为远程异地评标室配置评标计算机、音频通话、视频监控、视频会议、桌面监控和身份识别认证等设施设备。

第七条  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现场分主场和副场,项目所在地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现场为主场,所在地以外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设区市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现场为副场。副场的场所由自治区远程评标系统随机抽取产生,副场的场所数量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但不宜超过两个。

第八条  远程异地评标评委,应当由项目所在地和异地评标专家共同组成。异地评标专家是指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副场所属地的评标专家。主场评标专家和副场评标专家抽取专业和人数由招标人自行确定,原则上主场评审技术标的评标专家成员不超过1人。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个工作日前通过远程异地评标管理系统在线提出专家抽取申请,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协助招标人在开标前2小时内登录自治区远程评标系统抽取专家。在评标活动开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权限均不得获知评标专家名单。

第十条  参加远程异地评标的评标专家使用CA数字证书参加评标活动,实现身份认证与文件签署等权限。参加评标活动的业主评委应领取临时CA数字证书。

第十一条  副场评委登录自治区远程异地评标系统,与主场评委共同进行评标。主场、副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在远程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需要进行讨论时,应当使用评标系统或者视频会议系统。主场与副场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意见不一致时,应当通过自治区远程异地评标系统进行投票表决,且系统自动对表决过程进行记录。需要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提议,经评标委员会投票通过后可进行视频或文字方式交流。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使用电子签名签署个人评审表、评标汇总表和评标报告等文件,收到评标委员会组长下达评审结束指令后方可离场。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交易中心须及时通知招标人,由招标人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后确定是否延期或采取其他方式评标。

第十五条 需进行评标复议的远程异地评标项目,招标人须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远程或者集中复议。

第十六条  远程异地评标全程通过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实时在线监督,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远程异地评标活动台账,做好评标记录,妥善保存评标活动过程中的文字和音视频资料,自评标结束起,音视频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受到投诉的,其音视频资料自投诉处理完毕起保存不少于3年。

第十七条  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的专家评审费,由招标人在评标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直接支付到在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综合评标专家管理系统中登记的专家银行卡账户,支付所需手续费由招标人承担。远程异地评标的专家劳务费分别按参与评标的各专家归属地评标专家劳务费标准结算。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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