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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房建和市政工程造价咨询招标评标暂行办法以湘建监督[2019]249号文件印发,旨在规范湖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咨询招标投标活动。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湘建监督[2019]249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咨询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咨询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咨询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咨询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依规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咨询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方的委托,运用工程造价的专业技能,为建设项目决策、设计、发承包、实施、竣工等各个阶段工程计价和工程造价管理提供的服务。
第三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诚信、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 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
第五条 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一般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应当满足招标项目的评标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相应的或者类似的资格条件和专业能力。
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评标工作由其主持。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当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第八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理解不一致或不熟悉的问题,可以提请相关监管部门解释。对招标文件中存在的其它问题可以提请招标人澄清。
对上述情形以外的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并予记录。
第九条 评标内容包括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等。
第十条 初步评审包括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评审过程中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第十一条 形式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十二条 资格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十三条 响应性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十四条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详细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其提交的投标文件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第十五条 详细评审因素包括咨询服务方案、企业综合实力、项目团队和投标报价。
第十六条 咨询服务方案评审包括咨询服务目标、范围,内容完整和编制水平,咨询工作程序、方法、措施和制度,咨询工作重点、难点分析,咨询质量管理措施,咨询进度管理措施,合理化建议等。
第十七条 企业综合实力评审包括类似业绩、企业信用、表彰奖励、不良行为等。
第十八条 项目团队评审包括团队组织机构配置和项目负责人的类似业绩、综合条件、咨询报告水平、表彰奖励、不良行为等。
第十九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招标项目相关指标,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设定:
第二十条 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结束之前作出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范围、咨询服务要求,合理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可参照行业综合水平结合招标项目特点编制。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详细评审结果对投标人进行排序。投标人的评标总得分相同时,依次按照投标报价由低至高排序,投标报价亦相同时,按评委票决顺序确定。
第二十四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推荐不超过3个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也可以推荐不超过3个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第二条以外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咨询招标评标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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