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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发文新建造2013-1号: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新疆发布市政工程费用定额自2013年5月1日起在全疆范围内执行。
新疆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新建造[2013]1号
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各厅、局、委、兵团建设局,新疆军区联勤部,武警新疆总队,中央驻疆各单位,自治区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程造价计价改革方针政策,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区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有关政策和规定,组织编制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费用定额),经审查,现批准发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费用定额在全疆范围内统一执行,并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以及自治区各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应定额单位估价表配套使用。
二、本费用定额是编制市政工程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及施工图预算的依据;是编制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是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工程结算、编制企业定额的参考依据。
三、本费用定额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指导意见》(新建造【2010】7号)有关条款及附表与本费用定额不一致内容,以本费用定额为准。
自本费用定额执行之日起,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新建造字【2002】3号)、《关于调整临时设施、文明施工增加费用标准的通知》(新建造【2003】1号)、《关于调整临时设施文明施工增加费的补充通知》(新建造【2003】3号)、《关于对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指导意见有关条款的说明》(新建总造字【2011】15号)停止使用。
四、本费用定额施行之日前,凡已完成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仍按原约定执行;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不做调整。
五、本费用定额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由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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