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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发文吉定字[2004]1号:关于调整钢材结算价格指导性意见的通知,本次吉林调整钢材结算价格指导性意见指出钢材价差在10%内的,由施工单位承担。
吉林省建设厅文件
吉定字[2004]1号
关于调整钢材结算价格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2003年年初以来,我省钢材价格同全国各地一样,都出现了较大幅度增长,经测算,与2002年钢材价格比较,平均每吨上涨732元,涨幅达30%。钢材价格上涨幅度之大,是很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工程发包和投标报价时难以预测的。
由于一些建筑工程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对工程造价中材料价格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后材料价差的调整办法做出明确约定,致使双方在工程贯彻中发生争议。
合同中对价格风险范围和解决办法不加以约定,造成合同缺陷,是合同当事人双方责任。为公平合理的确定工程造价,对2003年建筑工程钢材结算价格,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供参考。
一、施工合同约定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且合同中对工程材料价格未明确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调整办法的,建议以工程中标价中钢材价格为依据,其价差在10%以内(含10%)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超过10%以上部分价差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建设、施工单位双方应就钢材价差调整问题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三、已办完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四、今后,承发包双方应进一步增加工程承包风险意识,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投标人应考虑的材料价格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后的调整办法。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按招标文件或合同规定,考虑材料价格风险因素并计算相应的风险费用,不得盲目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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