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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实施细则以淮住建发[2016]47号文件印发,该淮住建发[2016]47号文旨在为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工作。
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淮住建发[2016]47号
关于印发《淮安市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工作,提高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工作效率,切实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我局组织制订了《淮安市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工作,切实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规定》(苏建价〔2006〕383号文),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房屋修缮、仿古建筑、城市轨道交通等专业)的计价解释及争议调解工作。
第三条 计价解释是指对国家、本省、本市发布的有关计价依据进行答疑与补充说明。
争议调解是指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执行国家、本省、本市发布的计价依据时发生的分歧或矛盾进行调解。
计价依据是指国家、本省、本市颁发的计价规范、计价定额(表)及相关的工程造价计价管理文件。
第四条 计价解释和争议调解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计价依据,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实行属地管理,市工程造价管理处(以下简称“造价处”)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工作。对各县区造价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县区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该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当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难于答复、工程建设当事人对答复或调解意见有异议时,可报送上一级造价管理机构处理。
第六条 因工程计价对专业技术要求高,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仅针对具有有效执业证书的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疑问或补充说明。
第七条 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的范围仅限于对工程计价定额与工程计价相关管理文件。
第八条 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采用实名制,相关信息按指定表格(附件一、二或附件三、四)要求填写。
第九条 对于国家、本省、本市颁发的建设工程计价标准、规范、相关工程造价文件和各专业工程计价定额等计价依据已说明清楚的,或超出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争议调解范围的,不予书面答复。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计价解释和争议调解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造价处统一受理,对咨询工程所在地不属于受理范围的,直接告知咨询人去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咨询。
第十二条 对于受理的计价解释,《计价解释申请单》上必须由咨询方明确解释内容。如咨询方委托造价咨询单位的,应同时提交造价咨询单位书面意见,书面意见上需单位盖章以及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章。
第十三条 对于受理的计价解释,按照《造价处服务事项指南》(淮造价〔2015〕22号)要求,在规定时间完成计价解释。
第十四条 对于特殊或疑难问题,根据需要到施工现场了解情况,必要时组织专家讨论后给予答复。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发生工程计价争议时,各方当事人均可申请调解。
第十六条 计价争议各方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计价争议调解申请单》,写明争议的事项、各自的观点和理由,以上单位均需加盖公章。如是造价咨询单位还需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章。对于咨询单位不配合的,造价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在单位和个人信用评价中予以扣分。
第十七条 计价争议调解时,争议各方法人代表或当事人(必须经法人代表授权)均需到场。争议各方及审核(计)单位在调解中应明确一名造价持证人员担任本方的调解代理人;如其中一方无造价持证人员的,可委托其他单位造价持证人员作为调解代理人。
第十八条 争议调解应提供下述资料:
资料提供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计价争议调解申请单》、造价执业资格证为必须提交资料,其他资料可以根据具体内容选择性提交。受理人在省咨询单位及人员数据库中核实《计价争议调解申请单》中明确的调解代理人的造价执业资格证的有效性,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争议调解办理程序:
第二十条 经协调各方当事人对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根据合同约定提请仲裁或诉讼。
第二十一条 计价解释和争议调解的结果会不定期在淮安造价信息网和淮安工程造价管理刊物上公布。对于重复性咨询,不再书面答复。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计价解释和争议调解的公正性,专家实行回避制度,与工程项目存在利益关系的专家不得参与调解,被抽取的专家应主动回避。对从事计价解释和争议调解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故意偏袒或违反计价依据等行为,造成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涉及的各方单位及执业资格人员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计价规范、弄虚作假、恶意欺瞒等行为的,予以不良行为记录,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
附件:淮安市计价解释申请单、计价解释记录单、计价争议调解申请单、计价争议调解记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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