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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测报管理办法以淮造价[2019]23号文件印发,旨在规范淮安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测报管理工作,提高材料价格信息发布质量。
淮安市工程造价管理服务中心文件
淮造价[2019]23号
关于印发《淮安市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测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测报管理工作,提高工程造价信息发布质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现将《淮安市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测报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淮安市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测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测报管理工作 ,提高材料价格信息发布质量,及时、准确、客观的反映市场价格变化情况,指导我市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及相关单位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66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价格信息发布质量管理的意见》(苏建价站〔2009〕4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以下简称材料指导价)是多点采集、调查、分析、测算后定期发布的建设工程各类建筑材料的当期市场平均价格,除特别标注外,包括材料自采购地运至施工现场或工地仓库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和采保费组成。它是编制工程概预算、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调解造价争议、投标报价和工程结算审核的参考信息。
第三条 淮安市工程造价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中心)负责主城区(洪泽区、淮安区除外)材料指导价测报网络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的材料指导价测报网络的建设与发布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测报工作遵循“规范、科学、准确、及时、可靠”的原则。
第五条 各相关建设、施工、工程造价咨询、材料生产(经销)企业以及行业协会等组成我市材料指导价测报网络。
第六条 市造价管理中心根据工程建设发展需求、考核情况不定期调整测报成员。
第七条 测报成员(单位)的条件
第八条 测报成员(个人)的条件
第九条 材料指导价由供应价格、采购保管费等组成。如材料价格另有其它组成应予以说明。
第十条 价格采集原则
第十一条 价格采集频率:每月采集1次,价格异动时增加采集频率。
第十二条 钢材、水泥等主材,每月采集价格时,应将全月划分为6个时间段,即每5个自然日为一个时间段,然后按变动的价格在所属时间段占全月的比重进行确定。
第十三条 每月26日前材料指导价应使用市造价管理中心发布的统一材料模板,通过材料价格测报系统进行采集报送。
第十四条 信息发布工作流程:测报员对各采集点收集的材料价格应进行分析和核实,然后报送至材料价格测报系统;信息科对测报系统导出的价格进行综合分析后形成指导价;指导价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评审会评审,评审结果报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予以发布。
第十五条 材料价格发布载体以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工程造价信息”栏目为主,《淮安工程造价管理》期刊为辅。
第十六条 建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反馈机制,平时注重搜集、整理建设各方主体对材料品种、规格、价格等方面提的建议,通过实地调研及专家论证,及时调整或更新材料价格信息。
第十七条 测报成员应严格按照材料价格测报要求完成采集报送工作,市造价管理中心负责对测报成员的采集报送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测报成员业绩实行每月动态考核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价格信息提供的及时性,数量的完整性、价格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九条 测报成员可获赠《淮安工程造价管理》全年期刊一套。
第二十条 测报成员可优先在《淮安工程造价管理》上刊登学术论文。
第二十一条 测报成员可免费参加市造价管理中心或市造价协会组织的有关学习培训。
第二十二条 测报成员(单位)可在《淮安工程造价管理》刊物上刊登相关联系信息。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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