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文件负面清单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文件负面清单文件有4个部分共58条组成,本版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文件负面清单涵盖资格条件、商务条款、打分条款等负面清单条文。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文件负面清单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文件负面清单

序号 禁止性内容 条款类别
资格条件
1 限定投标人(供应商)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等)或组织形式(如设置企业法人,排除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强制性
2 限定投标人(供应商)注册地 强制性
3 设置企业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的 强制性
4 限定投标人(供应商)具备××地域、××行业业绩或××指定用户或指定部门出具的使用报告或业绩证明 强制性
5 要求投标人(供应商)具有同类项目的从业经验达到多少年以上的 强制性
6 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作为资格条件的 参考性
7 限定投标人(供应商)具备特定行政区域、行业协会、商会颁发、发布的入围目录名单或名录库   强制性
8 以投标人(供应商)提供的所投产品制造商、代理商出具的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进口产品除外) 强制性
9 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使用的资质、认证作为资格条件   强制性
10 以国务院明令己取消的企业资质和证书、人员技术资格证书做为资格条件 强制性
11 设置的资质条件与交易项目履行合同无关或资质要求过高、过低明显不合理的 强制性
12 对技术人员证书的要求与项目无关的 强制性
13 设置的门槛业绩要求与交易项目规模不匹配 强制性
14 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经营项目名称作为资格标准(强制许可类和须批准经营项目的除外)的 强制性
15 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供应商) 强制性
商务条款
16 交易文件未载明项目投资估算或采购预算的 强制性
17  要求设备、主材、辅材指定品牌的或指定主材中某一配件的品牌 强制性
18 设置的技术商务条款、施工要求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或与履行合同无关 强制性
19 技术参数要求设置固定值或与实际使用需求不匹配,过高设置标准 强制性
20 具有“知名”、“一线”、“同档次”品牌等不明确表述的 强制性
21 要求其给予赠品、回扣或者与交易项目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提供免费的考察、免费的培训(外地) 强制性
22 要求投标人(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低于国家强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强制性
23 采购非单一产品项目其核心产品(核心产品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载明)品牌不能达到3个以上;采购的单一产品完全满足技术参数要求的品牌不能达到3个以上的 强制性
24 对己通过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和专业检测机构检验并具备检测报告的产品或书面描述能够叙述清楚釆购需求,不需主观判断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的产品要求提供样品的 强制性
25 要求提供样品但仅对样品外观进行评审,没有细化评审细则的要求或样品评审因素不具体并表述模糊的 强制性
26 对产品交货期或施工工期设置过短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强制性
27 苛刻的付款条件、售后服务要求、验收办法及不明确的培训要求 强制性
28 要求中标后、签订合同前对主材、辅材再一次进行检测的或产品测试、试用的 强制性
29 设置的业绩金额要求与项目规模不匹配 强制性
30 要求投标人(供应商)提供产品某一部件授权函或检测报告的 强制性
31 除特殊定制产品外,将采购标的关于重量、尺寸、体积等要求表述为固定数值,未作出大于、小于等表示幅度表述的 强制性
32 未经批准要求原装进口产品的 强制性
33 要求投标人(供应商)提供所投产品的合法来源渠道证明文件指向唯一的 强制性
34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招标文件未写明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未写明验收结果应向社会公告 强制性
35 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供应商) 强制性
打分条款
36 将投标人资格条件、企业规模条件作为评分标准的 强制性
37 指定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商为评分条件 强制性
38 指定地域性、行业性业绩(省级、市级、县级)为评分条件 强制性
39 提出先进性、稳定性、成熟性等模糊表述,并规定由专家自由打分 强制性
40 将所投产品制造商出具的售后服务授权函和代理商做的售后服务承诺作为评分条件 强制性
41 将同一案例(业绩)重复加分的 参考性
42 将交易文件中未写明或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作为评审依据的 强制性
43 评分标准未量化,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与交易项目的具体需求不适应或与履行合同无关的 强制性
44 将行政区域的奖项、证书作为评分条件 强制性
45 采用综合评分时,分值设置与产品质量、 服务需求无关 强制性
46 评分标准中单项指标分值设置不合理、过高或过低;分值梯度设置差距过大的 参考性
47 釆用综合评分时,提出在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技术、服务需求基础上,“优于”招标文件提出技术、服务要求的可加分,但是未写明“优于”的认定标准,也未写明 “优于”的每项加多少分 参考性
48 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10%。 强制性
49 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企业资质作为评分标准的 强制性
50 将产品中某一部件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分条件  强制性
51 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强制性
其他
52 政府采购项目交易文件未载明给予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产品价格优惠 强制性
53 政府采购交易文件未列明政府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要求 强制性
54 投标保证金超过规定数额标准或采取现金方式缴纳方式 强制性
55 未按规定擅自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外确定评审专家 强制性
56 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规定的 强制性
57 压缩交易文件法定时间 强制性
58 设置最低报价 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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