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规定

滁州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规定于2020年12月以建科函[2020]326号文件下发,旨在规范滁州市建设工程计价定额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工作。

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建科函[2020]326号

关于印发《滁州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琅琊区、南谯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新苏滁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滁州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3日


滁州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工作,及时化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切实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纠纷调解规定>的通知》(造价〔2016〕20号)及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计价依据的解释,及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造价争议的调解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中计价依据解释是指对由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计价文件、价格信息和指标、指数等进行答疑与补充说明。

造价争议调解是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发、承包双方执行国家、省、市发布的计价依据时发生的分歧或矛盾组织协调,提供相应的专业意见,并促成争议解决的活动。

第四条 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遵循平等自愿、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发布的规范标准、计价依据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滁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受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工作。

第六条 市造价站开展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工作时,按以下方式处理:

  • (一)一般问题的,由市造价站工作人员负责解释和调解;
  • (二)较为复杂问题的,由市造价站在专业技术人员库中安排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解释和调解;
  • (三)特殊或特别复杂问题的,由市造价站组织专家组开展解释和调解工作,专家组由市造价站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库组成。负责调解与解释人员与相关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七条 申请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时,相关当事人应同时到场。

第八条 申请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应提供以下资料:

  • (一)争议各方当事人共同盖章的《滁州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申请表》(附件2);
  • (二)施工合同(含补充协议);
  • (三)投标文件(含投标报价);
  • (四)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
  • (五)设计变更与签证资料;
  • (六)施工图与施工组织方案;
  • (七)与工程有关的其它资料。

以上资料应同时提供电子文档,提供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造价站不予受理:

  • (一)未按上述第八条规定提供资料的;
  • (二)计价依据、相关解释及配套文件上已明确的,或超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和调解范围的;
  • (三)市造价站调解后再次申请调解,且未提出新的证据的;
  • (四)上级造价管理机构已作出造价解释和调解意见的;
  • (五)工程项目已办理竣工结算备案的;
  • (六)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的。

第十条 对于工程所在地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已经废止的计价依据,不在解释和调解范围。

第十一条 申请计价依据解释的,对能够完整提供相关资料,具备条件的,市造价站应当场予以解释答复;

如遇特殊或疑难问题,应告知申请人延期答复时间,但答复时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申请造价争议调解的,对能够完整提供相关资料,调解人员应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陈述,提出调解意见并填写滁州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记录表(附件3),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

如遇特殊或疑难问题,应告知申请人延期原因,但完成调解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当事人不能达成和解的,可再向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申请调解或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争议。

第十三条 市造价站负责建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专业技术人员库(见附件1),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市造价站应建立健全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市造价站在开展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工作中,对普遍及共性问题的解释应及时在《滁州工程造价信息》期刊中予以发布。

第十六条 解释与调解人员在开展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工作中,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公平公正,不得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滁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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