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管字[2004]第288号文件滁州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劳保统筹

滁州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劳保统筹费用以建管字[2004]第288号文件印发,这份建管字[2004]第288号文件公布了滁州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劳保统筹费用。

滁州市建设委员会 滁州市物价局文件

建管字[2004]第288号

关于征收滁州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物价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有关规定,劳保费属于建筑定额重要组成部分,征收的劳保费全部用于建筑企业的劳动保障。依据定额收取的劳保费,对于稳定建筑业职工队伍具有重要意义,不属于乱收费。为做好这项费用征管工作,根据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劳保费用取费标准的回复》(造价[2004]24号)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加强劳保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今后,这项费用仍由建委负责统一收取,财政负责统一管理,社会保障统一支付。

二、劳动保费的收取标准为:

  • a)民用建筑(含装饰)按工程造价的3.4%收取;
  • b)工业建筑按工程造价的2.2%收取;
  • c)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按工程造价的0.9%收取(不返还);
  • d)包工不包料的工程,单独承包的人工土石方工程按预算定额人工费的25%收取;

三、在滁建设项目的劳保费,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按标准一次性缴纳,在招投标中,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规费中的社会保障费。如遇特殊情况缓交或分期缴纳的,缓交部分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按季缴纳滞纳金,竣工决算时再按实结算。

四、逐步实现行业统筹和社会保障的接轨。施工企业逐年加大企业养老费用支付比例。从2005年开始,每年增加5%支付比例由企业承担,最终实现与社会保障机制平稳接轨。

五、原滁政(1994)133号文件规定的按工程项目收取劳保费用的按企业等级20%——50%返还比例,现调整为20%——30%的返还比例。

六、本通知自2004年8月20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滁州市建设委员会

滁州市物价局

200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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