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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规费计取标准核定办法修订补充通知以川建价发[2015]48号文件下发,本次川建价发[2015]48号文件明确了四川省规费计取标准核定办法修订补充事项。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
川建价发[2015]48号
四川省造价站关于修订《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核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川建发〔2014〕17号)规定,适应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 159号),合理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经研究,决定对《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核定实施办法》(川建价发[2014]34号)进行修订和补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度起,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
(二)专业承包企业
(三)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
按规费标准下限核定(不分资质等级)。
(四)遵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2015年版),不再核定“高耸建筑物专业承包资质”规费标准。
二、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规费计取标准的核定工作中,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核定。
三、本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核定实施办法》中有关条款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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