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建工[2014]369号文件南通明确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有关问题

南通市建设局发文通建工[2014]369号"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复核、公布、投诉与处理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南通市城乡建设局文件

通建工[2014]369号

南通市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指导招标人正确合理确定招标控制价,维护招投标各方主体的正当权益,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省住建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建设工程设立招标控制价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设立招标控制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招标控制价是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一个招标项目只能设立一个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应按照2013版计价规范和计算规范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我市不再发布招标控制价调整系数。

二、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复核

1.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和复核。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2.招标控制价编制与复核的依据:

  •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及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
  • (2)江苏省各专业工程计价定额、2014年费用定额以及相应配套执行文件;
  •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 (4)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 (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 (7)江苏省住建厅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及《南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南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指导价格的材料参照市场价;
  • (8)其他的相关资料。

3. 招标控制价应按照本文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

三、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在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前三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文件应包括2013版计价规范规定的除表-09“综合单价分析表”以外的所有招标控制价使用表格。

四、招标控制价的投诉与处理

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不答复或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时,投标人可按规定程序向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1.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日内向相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投诉书。投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 (1)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 (2)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及理由;
  • (3)投诉依据及有关证明材料;
  • (4)相关的请求及主张。

3.相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工程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 (2)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本文规定,超出投诉时效的;
  • (3)投诉书不符合本文规定,投诉书未以法人名义投诉,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投诉事项、理由等证明材料不具体,无法复核查证的;
  • (4)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4.相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不迟于结束审查的次日将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5.相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6.相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招标人设立的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核。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10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事项作出书面结论前,招标人应当暂停项目开标、评标、定标等后续招投标活动。

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在±3%以内(含±3%)的,原招标控制价有效,复核费用由投诉人承担;

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时,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招标控制价应以复核确认的为准,复核费用由原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承担。

7.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应相应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五、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予废标。

六、招投标管理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招标控制价计价行为的监管,对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不执行国家、省、市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公示。

附件: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投诉书格式文件(略)

  • 南通市城乡建设局
  • 201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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