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师之家 | 专业的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站
浙江2017年11月发文浙建站督[2017]48号公布浙江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争议行政调解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版内容,该48号文件明确了调解专家权利和义务管理。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
浙建站督[2017]48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造价管理站(处、办),义乌市造价管理站: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专家管理工作,切实发挥价款争议行政调解专家辅助作用,我站制定了《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7年11月2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水平,规范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专家(以下简称“调解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行政调解办法》(浙政办发 [2016]172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296号令)、《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办法》(浙建 [2014]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调解专家是指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聘请的参与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工作的专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调解专家的确认、使用、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参照本办法,负责当地调解专家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根据“自愿、择优、公开、流动”的原则,调解专家原则上三年调整一次,结合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适时优化。
第五条 调解专家按下列专业进行分类登记建立:
第六条 调解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七条 调解专家聘任程序如下:
第八条 调解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第九条 调解专家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条 调解专家参加争议调解时实行主动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不得担任该项目调解员:
第十一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争议调解专家档案,记录评标专家基本情况、调解活动、不良记录等内容,并对调解专家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更新相关记录。
第十二条 调解专家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将生效的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其单位并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参加争议调解活动的专家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专家中按相关专业分类要求选取并负责通知专家本人。已接受邀请的专家不得无故缺席,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
第十四条 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建立调解专家信用记录制度,同时接受社会监督和投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解聘:
第十五条 未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许可,调解专家不得以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专家名义组织和参加工程价款结算调解活动,如有违反,将给予通报批评,并予以解聘。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可概况为一句话:浙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争议调解专家管理办法,其来源于网络,了解更多浙建站督[2017]48号文件信息请关注浙江定额站相关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