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价字[2016]21号文件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南京市造价处发文宁建价字〔2016〕21号"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共16条包括工程造价投诉处理的受理程序、调查处理、归档程序。
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文件
宁建价字[2016]21号
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投诉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计价行为和在我市注册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造价从业人员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投诉处理。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造价处”)负责按照本办法进行我市建设工程造价投诉的接待及处理。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高淳区、溧水区(以下简称“五区”)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区域内工程的投诉处理,具体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信函、来人等以书面形式向市造价处反映工程造价方面的诉求,并请求协调、督促依法处理的行为;或上级部门转来的要求市造价处调查处理的工程造价投诉事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处理,是指市造价处对受理的投诉,依据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按照投诉处理程序进行调查核实、督促或责成被投诉人对已核实行为进行限期处理等的活动。
第五条 市造价处应向社会公布投诉受理的地址和电话,按照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处理投诉,投诉处理的结果纳入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执业人员的信用管理。
第六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市造价处工程造价投诉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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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投诉的工程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或属于五区造价管理机构受理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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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进入司法诉讼、仲裁等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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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法不属于造价管理机构职责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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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市造价处已经受理、尚未超过处理期限的重复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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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市造价处已告知投诉人投诉处理结果的重复投诉。
第七条 工程造价投诉的管理包括受理、调查处理、结案归档等三个方面。
第八条 工程造价投诉的受理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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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诉人持书面投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到市造价处综合科(虎踞南路11号306室);上级转来的案件由接收科室转至综合科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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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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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组织或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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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书中应有联系人姓名及联系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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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综合科设专人负责接待,接收投诉书后,接诉人认真填写《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投诉登记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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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明显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经综合科负责人审核后,接诉人应当时明确告诉投诉人,投诉人在《登记表》上签字。对初定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经综合科负责人审核后,应立即报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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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投诉内容及科室职责,分管领导在《登记表》上批转至相应科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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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接诉人将《登记表》及相关材料立即移交给承办科室负责人。
第九条 工程造价投诉的调查处理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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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办科室负责人收到《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后,组织成立调查处理小组,组长由科室负责人担任,小组中应至少有2人持有行政执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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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处理小组应在受理投诉后2个工作日内与投诉人取得联系,了解核对投诉情况。如果该投诉不属于市造价处受理范围,应在5个工作日向投诉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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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针对投诉内容,调查处理小组应认真进行调查、核实,查明真实情况。需要相关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执业人员提供有关材料或面谈的,应向其发出《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投诉处理调查函》(以下简称“《调查函》”),函中应明确材料内容、时间、地点、市造价处联系人、联系电话等;需要当事双方共同商谈的,由调查处理小组组织双方召开协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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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调查单位或个人应按照《调查函》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来市造价处面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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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调查完成后,如果被投诉方确实存在违法违规等行为,调查处理小组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会同相关科室,给予被投诉方责令整改、法人约谈、通报批评、报送行政处罚、造价咨询企业信用减分等处理。对于疑难问题,可以组织专业人员、法律人士等讨论决定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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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调查处理小组起草《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投诉处理回复函》(以下简称“《回复函》”),告知投诉人市造价处的调查处理结果。对于上级部门转来的投诉事项应书面回复上级部门,并根据上级部门要求确定是否回复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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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回复函》报分管领导批准后,通知投诉人来市造价处领取、签收;投诉人无法到场时,可以通过合法渠道寄送。对于确实因投诉人姓名、地址或电话不实而无法联系的情况下,可以不需签收或寄送。对于给上级部门的书面回复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按照上级要求报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承办科室可以办理投诉结案归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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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投诉非市造价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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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回复函》已经交投诉人签收,或已由合法渠道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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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诉人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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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诉在处理过程中进入诉讼程序或因其它原因移交其它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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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调查已结束,但投诉人姓名、地址或电话不实而无法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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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上级部门转来的投诉,已经按要求书面回复。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投诉的结案归档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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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办科室认真填写《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投诉处理结案资料归档单》(见附件4,以下简称“《归档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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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办科室在投诉处理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将《归档单》及该投诉处理的全套资料移交给综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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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综合科投诉受理人对移交的所有资料进行检查、整理、填写投诉归档号、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一般情况下,工程造价投诉应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办结;对于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延长至50天。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当涉及到投诉时,应积极配合市造价处进行调查和处理。对不配合投诉调查和处理的企业或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市造价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未经许可时,不得将投诉的受理及处理情况对外公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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